临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临法民初判字第 19 号
原告李丽霞,艺名李响,女, 29 岁,汉族,中国铁路文工团专业
演员,住址海淀区复兴路 83 号西 26 喽 11 号。
委托代理人王丹丹,北京岳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梦,北京岳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培新,男, 1963 年 4 月 26 日生,汉族,湖南衡阳音乐学
院作曲系副主任,住所地为临江县人民路 10 号,现住中央音乐学院
男生宿舍。
委托代理人郭娜,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连培,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红,女, 33 岁,汉族,海政文工团专业演员。
委托代理人苏永腾,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国庆,男, 35 岁,汉族,海政歌舞团专业演员。
委托代理人苏永腾,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丽霞诉被告王培新,陈红,蔡国庆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
于 年 月 日 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第一被告王培新、原告李丽霞的代理人王丹丹,苏梦,第一
被告王培新的代理人郭娜, 司连培, 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的共同代理
人苏永腾,证人郭惠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02 年 10 月 25 日,原告与歌手张金松(艺名金霖)
及歌曲《常来常往》作曲第一被告王培新签定协议,协议约定由三人
共同出资委托王音对歌曲《常来常往》编曲配器,并制作伴奏带,歌
曲由李丽霞、金霖演唱,并准备参加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演出。
如果该歌曲未被选用,则第一被告王培新返还歌曲的全部制作费用。
事后原告共出资 4000 元委托王音完成了该歌曲的编曲及配器工作。
随后, 春节晚会选用了该歌, 但歌手是第二被告陈红及第三被告蔡国
庆,并且陈红、 蔡国庆演唱的版本使用的是原告委托制作的伴奏录音
带。原告经调查得知, 2002 年 12 月 8 日,被告王培新同歌曲的词作
者张枚同与第二被告陈红、 第三被告蔡国庆另外签定了协议, 协议约
定第二被告陈红、第三被告蔡国庆三年内享有该歌曲的独占使用权。
原告作为《常来常往》伴奏录音带著作权的共有人,对该伴奏录
音作品享有相应的著作权。第一被告王培新未经过共有权人的同意,
擅自将该伴奏录音带转让给第二被告陈红、 第三被告蔡国庆使用和演
唱,并从中牟利,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第二、第三被告明知第一被
告对该伴奏录音带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未经该伴奏录音带的其他著
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并演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应立即停
止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一被告王培新辩称,首先原告不享有著作权,因此以著作权
作为诉讼之请求无事实依据。 众所周知, 著作权是作者对于特定作品
享有的人格权,以及对该作品进行支配并获得相应财产权益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
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答辩人王培新作为歌曲《常来常往》的曲作者,
理所应当是该歌曲的著作权人。而原告李丽霞既非该歌曲的词作者,
也不是曲作者, 依法当然不享有该歌曲的著作权。 在原告不享有任何
权利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请当然也就不成立。其次,被答辩人所诉伴
奏带子,并不是一个作品。 而制作这个带子的权利, 双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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