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2012介绍
李永录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93 修订
本规范共分25章和13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场地、地基和基础,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钢框排架结构,锅炉钢结构,筒仓,井架,井塔,双曲线冷却塔,电视塔,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基础,焦炉基础,运输机通廊,管道支架,浓缩池,常压立式圆筒型储罐基础,球形储罐基础,卧式设备基础,高炉系统结构,尾矿坝,索道支架,挡土结构等。
修订的前后比较
本次修订的内容有:
1、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等相协调并做了相关修订;
2、调整了场地类别划分和特征周期的取值;
3、除尾矿坝和挡土结构外,统一按多遇地震进行地震作用计算,不再划分A、B水准;
版本
章
节
附录个数
条文总数
正文条数
附录条数
强条
93版
23
67
7
562
547
15
0
2012版
25
91
13
810
745
65
48
4、修改了阻尼比计算修正公式,给出钢结构在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值;
5、取消钢筋混凝土锅炉构架,增补了锅炉钢结构;
6、增加了钢井塔、索道支架和挡土结构等构筑物的抗震设计;
7、完善和修订了各类构筑物的抗震验算和抗震构造措施。
主编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一、总则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构筑物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或完全丧失使用功能,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地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构筑物,在50年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结构的损坏经一般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应发生整体倒塌。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构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以及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并应按批准文件采用。
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的地震基本烈度,也可采用与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对应的烈度值。已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场地,宜按经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
三、基本规定
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地震影响
场地和地基基础
结构体系与设计
结构分析
非结构构件
结构材料与施工
基本规定
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两个规范不同的分类名称
构筑物的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有关规定执行。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对乙类、丙类、丁类构筑物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GB50223
特殊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
标准设防类
适度设防类
GB50191
甲类
乙类
丙类
丁类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讲稿ppt课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