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深圳发展银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制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贵公司/阁下的合法权益,在贵公司/阁下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
1、贵公司/阁下所提交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贵公司/阁下已经认真审阅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
3、本合同签署前,贵公司/阁下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本合同生效后,贵公司/阁下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义务。
4、为保护贵公司/阁下的利益,贵公司/阁下的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我行。
5、如果贵公司/阁下对本合同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向我行咨询。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合同编号:深发综字第号
甲方:深圳发展银行
地址: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职务: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愿遵守合同所有条款。
第一条综合授信额度的内容
1、综合授信额度金额:
(折合) (币)(大写) 。
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2、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限内,综合授信额度可多次循环使用,每次使用的方式、金额、期限等由甲、乙双方商定,但各种方式授信的使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金额。
额度项下具体业务期限的起始日期须在额度期限内,终止日期是否在额度期限内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如自年月日起六个月内,甲方未向乙方发放任何授信,本综合授信额度自动终止。
第二条额度项下的转授信
乙方同意将本授信额度转授信给下述第三人使用(即下列主体也可以使用本授信额度),并对下列主体在本额度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从具体授信合同生效日起直至该具体授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
具体转授信对象和金额为:
1、(被转授信人),金额:(折合) (币)(大写) ;
2、(被转授信人),金额:(折合) (币)(大写) ;
3、(被转授信人),金额:(折合)
(币)(大写) ;
4、
。
第三条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以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第四条强制执行公证
□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合同不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第五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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