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法律原则 :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法律体系 ,也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系 :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 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
法律所做的分类。 通常把形式上具有一定特点的、 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 具有相同源流关系
的法律体系归为一类,统称法系。
法学体系 :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关系 :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 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 即以法
律规定的人们的权利义务或权力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 又称权利主体, 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
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当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成文法 :是指由国家或其他政治组织依据一定的程序产生, 并以正式文书的形式体现的
法。
不成文法 :是指存在于人们的思想行为中, 以口耳相传的方式传承, 或者存在于司法先
例中,人们需运用归纳思想才能知晓其内容的法。
实体法: 是指规定和确认实体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律。
程序法 :是指以保证实体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与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
国内法: 是指仅仅在一国领域内适用的法, 包括适用于一国全境的法以及仅适用于一国
之内特定地域的法。
国际法, 是指可以在众多不同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法,包括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一般法: 是指针对一般人、 一般事, 并且在一般时间和一般地域范围内普遍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 :是指针对特别人或特别事,或者在特别事件或特定地域范围内有效的法律。
政策: 是一定的政治组织为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等, 是指法国、 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
上,以 1804 年法国民法典和 1896 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 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
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 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 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 基础而形成、
发展的西方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法律解释 :是人们对法所作的各种理解和说明。
法的渊源 :从法学视角来看,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 从司法视角来看,法的渊源
是指作为法官判决的理由和材料来源。 从立法视角来看, 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普遍而正式约束
力的法律规范到底表现为哪些具体的外在形式。
部门法 :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分类而形成的同类法
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权利与义务。 权利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实现与法律关系中
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义务则为设定或隐含在法
律规范中、 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 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
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简答
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 。
第一, 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它由若干个国家的法律所组
成。而法律体系仅是由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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