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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件教案PPT】 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会.ppt


文档分类:汽车/机械/制造 | 页数:约4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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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北京市机动车驾驶员
体检工作会
北京市体检中心
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
2010年4月30日
一、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要求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三、医疗机构开展机动车驾驶员体检信息化要求
四、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相关要求
五、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质量保证
一、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要求
(一)各承担驾驶员体检任务医院的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本单位驾驶员体检工作,指定部门专人负责;确定专门的体检医生从事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
(二)医疗机构应在执业地点内辟出专门区域设置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室,体检区域应标志清楚,体检手续方便。需要体检者注意的有关事项,应以公告的形式告知体检者。
(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不得在执业地点之外设立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站(室)等。
(四)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有关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的要求认真进行体检,不得弄虚作假,确保体检质量。
(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驾驶员体检收费标准收费。
(六)按照北京市体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要求,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七)对有弄虚作假行为和对驾驶员不进行体检即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的执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承担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的医院被举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经市、区县卫生监督所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向公安交通管理局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不再认可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并向社会公示。
(九)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承担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1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9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第111号令,已经2009年11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0日公布的第91号令同时废止。第111号令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新“规定”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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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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