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国之公器官者民之公仆
----- 学习翟树全精神正当人民爱戴好法官
10月19日,吉林省委、省政府联合授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哈拉海人民法庭副庭长翟树全“公正爱民法官”荣誉称号。2012年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官”称号。2012年12月4日,翟树全荣获2012年度法治人物“年度特别贡献奖”。通过对赵树全先进事迹的学习,我认为要想成为想翟树全那样的好法官,必须在内心树立两种观念:
一、法者国之公器,作为法官首先要深刻理解法对国家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在内心敬畏法律的至上性与权威性。法律是惩恶扬善,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人民生活安定的重要国家机器,特别是司法程序,是法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是法从抽象规范到具体规范的衔接过程。实现司法的独立、公开、公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不仅如此,司法的重要性更体现在其自身重要功能上,首先,司法具有惩罚功能,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其次,司法具有保障功能。对社会关系具有保护作用;再次,司法还具有教育功能,司法机关的活动对公民所具有的教育、感化作用,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积极或消极的评价指引人们遵守法律秩序,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最后,司法具有调整功能,调整功能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来实现的,也就是涉及法官的审判权的行使。司法的公平公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而法官是司法环节的核心,法官是否将法律作为唯一的上司,是否能够熟练、正确的适用法律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翟树全同志正是因为意识到法律于国于民的重要性、权威性,法律职业的严肃性,才能始终严守职业道德防线,坚决抵制各种说情、诱惑和压力,没有办过一件人情案、金钱案,始终保持着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追求,坚持秉公办案,两袖清风成为百姓爱戴的好法官。翟树全同志维护了法律的正义,法律成就了翟树全同志的光荣。
二、官者人民之公仆。我国司法的核心价值观包含“公正、廉洁、为民”三个方面,其中“为民”就是说法官要树立公仆意识,用民本思想指导自己的工作。我国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人民当家做主是新中国区别与旧中国根本界限。古语讲“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又讲“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些具有进步意义的人本主义言论,是现今以人为本理念的思想源泉和历史依靠,都说明了一个真理,即国家是人民的,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一切国家权力的行使者都是人民的公仆。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体现了我国国家政权为民而生的特点。这要求我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认清自己的公仆位置,作为国家法律忠诚执行者的
的法官,并不是原始意义的“官”,相反,不过是受人民所托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利服务广大劳动人民的服务者,必须严格执行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法律,做人民群众最忠实的执法公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翟树全同志能够扎根乡村,埋头基层,淡泊名利,恪尽职守相信也是能够秉持民本思想,不把自己当做高高在上的“大老爷”,而是把自己定位于人民的法律服务者,把法律送到人民身边。翟树全同志始终牢记执法为民宗旨,真心诚意为辖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他把法庭开到田间地头,开到当事人家中。他承办的2100余件民商事案件无一错案、无一超审限、无一引发上访、无一激化矛盾。这些成绩一个必然出自能够俯身为人民服务的好法官身上,一个把自己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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