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示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健全我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及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法人行社)内部管理机制,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有关规定以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员工违规,是指法人行社员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管有关规定以及行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凡员工发生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应当依照本办法受到相应处理。
第三条处理违规员工,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法人行社存在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报省联社备案的员工(含内退员工)。
第五条凡员工由于工作调动、辞职、退休、置换等原因,与法人行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如发现其工作期间存在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二节处理种类和权限
第六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包括:
(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扣减绩效收入、降低薪酬等级系数、赔偿损失、罚款等;
(三)组织及其他处理:组织处理包括:调离、离岗(职)清收、停岗待查、停职检查、撤销荣誉称号、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含书面检查、诫勉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等)、限期(清收)改正、违规积分处理等。
以上处理种类可以单处或合并使用。对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的违规处理,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对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员工管理权限进行。省联社可依据本办法对有违规行为的法人行社领导班子成员(包括理事长或董事长、主任或行长、监事长、副主任或副行长以及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等)及退出法人行社领导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如法人行社处理决定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量纪失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省联社及其市、州办事处有权责成法人行社予以纠正。
第三节处理条款的运用规则
第九条根据违规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二)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损害行社利益的;
(三)三次以上违规的;
(四)推卸责任,诬陷他人的;
(五)指使、教唆、胁迫他人违规的;
(六)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七)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销毁、隐匿、篡改、毁灭证据材料的;
(八)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九)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违规后逃匿的;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须从重、加重处理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条根据违规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能主动说明违规问题,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检举违规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主动赔偿损失或退缴违规违法所得的;
(五)为追逃追款提供有效线索的;
(六)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及时予以纠正的;
(七)违规事件发现时,到岗履职时间较短且认真履职的;
(八)自查发现的案件,组织查处有力,减轻损失效果显著的;
(九)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十)过失违规,未造成经济损失及恶劣影响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一)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本办法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处理。
本办法所称主动说明,是指员工在接受调查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在初核和立案调查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根据违规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初次违规,情节轻微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三)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的;
(四)受到暴力胁迫时行为失当,且事后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见,经查证属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情节轻微,是指初次违规或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经济损失、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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