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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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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
( 2003 年 7 月 29 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44 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停车秩序,确
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例》、《昆明市道路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
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用
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停放的临时
停车场地。
第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分为收费停车泊位、出租汽车停车候
客泊位和其它专用泊位。收费停车泊位为实线线框,其余泊位为
虚线线框加标识和其它特殊识别线框。每个泊位宽度一般为 2 米
至  米,长度一般为  米至 7 米。
第四条 凡本市主城建成区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在道路上停车,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城市
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出租汽车停车候客泊位的设
置,应根据交通状况及客流量,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
— 1—
市规划、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规划。
第七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统一
规划、规范管理、安全畅通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
得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意后,进行审批并负责管理。
第八条 不得在以下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或主要的次干道;
(二)车行道宽度小于 7 米的道路(单行道除外) ;
(三)人行道、人行横道、非机动车道以及设有人行道护栏
(绿篱)的路段;
(四)距公共汽车站、急救站、消防栓等公共设施 30 米以内
路段;
(五)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
道、环岛、高架桥、立交桥、引桥、匝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50 米
以内的路段;
(六)各级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通信等重要部位和单位门
前及其道路两侧 50 米范围内;
(七)单位院内和住宅小区内的消防通道。
第九条 收费停车泊位仅供车辆临时停放。
第十条 道路停车泊位仅提供车辆临时停放,车辆和车内财
物安全由驾驶员及车主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摩托车、 非机动车、 核定载质量 1000 千克以上(不
— 2—
含)的货车、核定载客数 12 人以上(不含)的客车,以及车长超
过  米的其它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出租
汽车不得在收费停车泊位内停车候客。
第十二条 在收费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缴纳费
用。
收费应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并出具
市财政收费专用票据。对不出具市财政收费专用票据的,驾驶员
可拒绝缴纳。
第十三条 鼓励和提倡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宾馆、饭店、
商场、医院、风景名胜区、大型文化、体育场馆等单位及其他客
流集散地利用自有场地,设置相应的出租汽车候客泊位。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停车候客泊位仅供本市城市出租汽车停
车候客并无偿使用,禁止其他车辆使用。
第十五条 进入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车辆必须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在泊位内,按位停放;
(三)遇有交通阻塞和影响道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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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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