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单位(车间)事故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单位的事故管理工作,依据《事故管理规定》,结合基层单位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基层单位在职员工和外雇员工工伤事故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安全环保科主要职责:
(一) 安全环保科负责事故管理,组织轻伤以下微小事故或未遂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并提出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协助石化公司事故调查组进行轻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
(二) 安全环保科负责事故统计和事故报告的上报工作。
第三章事故管理
第一节事故经济损失计算
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按公司《事故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节事故报告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车间负责人,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报火警(电话:119)。
第五条车间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基层单位安全环保科或公司主管领导。
第六条对于外雇工及承包商发生的事故,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程序逐级报告。
第三节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衍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成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现场实际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事故车间必须负责现场保护,为事故调查创造有利条件,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节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于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均应坚持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后,应严格按照管理权限组织事故调查,配合公司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及时认真地调查处理事故。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车间、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车间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阻挠。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的车间,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开展调查和处理相关责任人,并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时间为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之内。安全环保科要按照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四条发生事故后,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由事故调查组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事故责任车间,要为事故调查组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和调查报告书写要认真、详细、准确,制定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报告时间,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
第五节事故定义
第十六条轻伤事故:经医疗鉴定为轻伤性质的损伤。
第十七条重伤事故:经医疗鉴定为重伤性质的损伤。
第十八条安全事件:不在以上事故定义之内的人员损伤。
第四章违规责任
第十九条一年内出现一起一人轻伤事故或出现三起安全事件(包括在职人员受轻伤以下伤害或外聘人员受损伤的事件),相关人员除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 事故单位车间主任、主管副主任、书记,给予戒勉谈话。
(二) 车间安全员及车间管片施工员,给予免职降至工人岗位,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可以重新上岗,教育培训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三) 责任工段长、班组长,给予免职降为工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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