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数据获取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中国气象局《气象数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气象资料的安全管理,提高气象资料的使用效率,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气象局(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签订气象资料提供和使用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气象资料,用于甲方公益性业务,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气象数据资料数据表”所列的气象资料。(见附表)
第二条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气象资料,真实有效,甲方不得他用。
第三条甲方无偿获取乙方获得的气象资料,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甲方应在所产生的成果中注明资料来源。
第五条甲方应接受并积极配合乙方调查和数据资源调查,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其产生和收集的气象及其相关领域资料(可保留资料所有权并附加使用限制)。
第六条甲方对所获得的涉密气象资料的使用和保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保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甲方如违反上列第二条至第六条的规定,将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的相关罚则给予处罚。
第八条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正常履行本协议,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并说明理由、递交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有效,本协议正式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章)
代表人: 电话:
地址:
乙方: (签章)
代表人: 电话:
地址:
协议签订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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