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排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排水管理
第四章设施养护与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总则
(立法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及相关的规划、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与管理,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及城镇内涝防治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农业生产排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和水利排灌从其他相关规定。
(概念释义)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是指对城镇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利用。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窨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雨水和污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雨水排放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区域内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部门职责)
市水务局是我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除污水外)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是我市污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市环保局简称市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
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属地园区、镇(街)排水主管部门、污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及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属地园区、镇(街)排水主管部门、污水主管部门简称属地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
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排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排水遵循原则)
城镇排水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鼓励排水科学技术研究)
鼓励、支持城镇排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现代化水平。
(权利义务及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镇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对保护城镇排水设施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或属地园区、镇(街)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规划和建设
(排水规划编制程序)
市区排水规划由市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会同莞城、东城、南城、万江街道办事处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园区或镇排水规划由属地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等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经市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园区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备案。排水规划包括排水防涝规划、内涝防治规划、污水处理规划等。
(排水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排水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为依据,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排水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关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合理界定区域排放总量。若公共排水设施被纳入综合管廊建设,在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时,相关单位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
城镇排水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排水设施建设、改造要求)
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排水设计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排水防涝标准、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
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管(渠)道应当采用雨水、污水分流的方式。已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禁止雨水、污水管道混接。原有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相关规划要求,加快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的,除楼顶公共天面设置雨水排放系统外,阳台、露台等排水设施应当纳入污水收集系统,并与本市建筑设计的相关技术要求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小区、城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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