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分类号】 C8**********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1213
【实施日期】 1997121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文物保护
【文号】
【名称】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题注】 1997年12月13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
通过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
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保
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城市。
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相结合
的原则。
第四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护工作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计划、土地、园林、旅游、环保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工作。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历史文化
名城中的历史遗存和革命遗迹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公民爱
护历史文化名城和保护人文与自然资源的意识,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
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文物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历史文
化名城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章名】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经批准后,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建
设、文物、计划、土地、园林、旅游、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道路交通、环境卫生、风景名胜等各项专业规划,必
须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
当从城市整体风貌上确定古城功能的改善、用地布局的调整、空间形态或
者视廊的保护等措施。
第九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
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对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等街区以及文物古迹、革命纪
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者在城市发展史上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
值的建筑群等,应当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树立标志,予以保护。
第十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专家
学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技术性论证。
第十一条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按国家规定审批;省级历
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报请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
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并组
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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