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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电瓶车安全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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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电瓶车安全管理
二O一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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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电瓶车事故原因分析
旅游景区电瓶车事故案例
电瓶车安全检查方法
电瓶车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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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福建厦门同安野山谷景区
2012年3月25日,福建厦门同安野山谷景区,五名游客在景区内回程途中,后方开来的景区观光车(机动车车牌号为:闽D02773)冲过水沟,将五人撞击至山体壁面。其中三个大人轻擦伤及撞伤,一名小孩头部撞到山体,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一女子被车辆顶到山体撞成重伤,送就近医院进行抢救。
受伤女子住院7个月后出院,于2012年10月
28日向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了被告方野山谷
景区公司,后经法院指定的伤残鉴定机构鉴
定,伤者被评定为7级伤残、外加2个10级伤
残。事故已导致伤者致残。
案件于2013年1月8日开庭,
按各项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扣除已支付医疗费(12万元外),
事故方应付赔偿金包括伤残赔偿金
28万及其它费用等共计6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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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深圳世界之窗景区事故
2011年7月13日,一名游客进入深圳世界
之窗景区游玩,被一辆电瓶车给撞倒,
导致小腿骨折。交警对这起事故作出责任
认定:电瓶车驾驶人负全责。
法院审理认为,驾驶人驾驶不当,撞倒游客
并导致其受到人身伤害,构成侵权,应该承
担赔偿责任。但世界之窗作为公共场所管理
者,仍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事故确已发
生,证明其电瓶车安全管理确有一定程度的
隐患,未尽到对其他游客的安全保障。因此
,世界之窗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1年11月10日,当地
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结果认为,该游客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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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青海鹞子沟电瓶车事故
2015年6月26日16时50分许,青海鹞子沟发展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旅游观光车伤害较大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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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6月26日11时30分许,王治钧(娱乐项目承包人)将购买的两辆“多皇”电动车运至景区后,组织青海鹞子沟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温存寿、陈甲云等人自行组装该车的顶棚、扶手及座椅,于16时30分许组装完毕。之后由温存寿、陈甲云分别驾驶1号、2号两辆旅游观光车在景区内试车。车辆荷载10人,其中1号车乘坐10人,2号车乘坐8人。两辆车行至距景区大门越200米处的“尕寺沟”和鹞子沟宾馆中间路段时,1号车刹车失效,于16时48分08秒快速冲入景区门口边沟内,撞在大树上,人员受伤(抢救无效死亡4人),车辆损坏严重。2号车司机陈甲云见到1号车上的2人躺在路边,同时发现本车刹车失效并控制车辆未成功,于16时48分30秒撞在景区电动伸缩门受阻后,继续撞在大门广场石栏杆上,冲到广场下草坪上停止滑行,人员受伤,车辆损毁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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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原因:该两辆旅游观光车行驶至景区下坡路段,制动失效,在惯性作用下加速行驶、两车失控,先后发生碰撞及坠车。

间接原因:
车辆购买人
车辆生产商
车辆经销商
景区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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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买人:违反国家特种设备相关规定,购买未取得特种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电动车作为景区旅游观光车使用;未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擅自指派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驾驶车辆。
车辆生产商:在明知本公司未取得特种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制造许可证、生产的电动车不能满足《GB/T 21268-2014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要求、未书面明示其产品不能作为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在景区使用的情况下,将其生产的电动车交付王治钧在大通鹞子沟森林公园景区使用。
车辆经销商:未取得特种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制造许可证且未书面明示其提供的产品不能作为旅游观光车在景区使用的情况下,将事故电动车销售给王治钧在大通鹞子沟森林公园景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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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