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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精选).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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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进一步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和监督,并办理市中心城区内(指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中心各县(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县(市)办事处),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必须坚持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严格审查,办理快捷的原则。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出境定居的;
4、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5、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6、户口在外市或属农村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8、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又已办理退离休手续,需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二)部分提取: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内除保留100元基数之外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总提取额不得超过购、建、修自住房的总费用。
2、对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在最后一笔还贷款中,可提取除保留100元基数之外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3、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其它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夫妻双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内除保留100元基数之外的存储余额。
(三)其它:
1、考取研究生以上学历,但户口未迁出本市的,先办理封存手续,待毕业分配后凭外省户口及本人身份证再办理提取或转移手续。
2、调离本市行政区域工作,户口也已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可办理全额提取也可办理全额转移;但户口未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只办理转移,不得提取,如对方单位尚未开户的,可在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先办理封存手续。
第六条职工全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经办人员在办理其相关手续的同时,须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职工部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1年内不得享受个人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特殊情况(如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地震,火灾等)可在管理中心确认的基础上,视情办理。
第八条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前,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三、职工提取公积金应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职工在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时,应向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共同资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四联(表四),并加盖经办单位的行政印章。
2、缴存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
3、缴存人缴存证或缴存卡,或查询卡。
4、个人在管理中心(县(市)办事处)受托行的开户银行存折;用于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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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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