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青科字〔20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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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最高奖、市自然科学奖、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同一项目授奖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最多可申报两个奖项。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培养出一支学术队伍,使得该学科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进入国际学术先进行列。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
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九条《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是指:
(一)该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三)在学术上处于;
(四)对于推动科学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一条市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征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二条市自然科学奖单项受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市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的理由。
第十三条市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的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了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影响,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四条市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五条《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的“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是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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