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则
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水运系统船、岸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通信秩序,充分发挥无线电通信
的效能,根据《无线电管理规则》的精神,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水运无线电通信是水运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任务是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通信为中心,负责海难救助,运输生产指挥及国际、国内船舶公众通信业务。
第三条 水运无线电通信必须做到: “迅速、准确、保密” ,更好地为运输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规则是水运无线电通信管理的准则,各有关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并可根据实际
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 理 机 构
第五条 全国交通水运系统无线电通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凡设有船、岸电台
的单位,应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熟悉通信业务的管理干部, 以加强对船、岸电台的业
务技术管理工作。 对于开放国际公众通信业务的海岸电台, 各主管单位更要加强领导、 严格
管理和有计划地进行建设工作。
第六条 各级通信部门在无线电通信管理工作上的职责如下:
、政策和规章制度,并制订本单位的具体制度,
认真督促检查执行。
,确保通信畅通。
,制订通信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通信基建工作。
、教育、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
,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第七条 江、海岸电台应设台长, 负责收、 发信台的领导。 大中型岸台并可根据需要设报务 ( 机
务) 主任,协助台长分管收、发信台的业务和技术工作。
第八条 凡配有两名 ( 含 ) 以上无线电台人员的船舶电台,应设报务主任,在船长、政委的领
导下,负责管理和从事船台的通信工作。
第九条 为确保通信畅通,通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有关通信人员的任免,应征求通信
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电 台 设 置
第十条 设置水运无线电台,必须贯彻“少设、严管”的原则,可设可不设的,坚决不设,
必须设置的,要严格管理,严禁私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第十一条 为使江、海岸电台的设置,做到合理布局,综合使用,海岸电台和长江江岸电台
由交通部统一规划。
第十二条 江、 海岸电台对外籍船舶电台的开放, 应随同港口的对外开放, 报请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 设置江、海岸电台或陆地专用电台,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固定无线电台 ( 站 )
登记表”和“设备核定表” ,交通部直属单位报交通部批准,地方水运单位征得交通部同意
后,报当地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设台定点位置,按照《无线电管理规则》办理
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江、海岸电台及陆地专用电台执照,由当地省、市、自治区或地区无线电管理委
员会核发。“设备核定表”报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交通部各一份备案,自存一份留底。
第十五条 凡根据船舶设备规范或航政部门规定设置的船舶电台,不须办理设台审批手续。
电台执照的核发按如下办理:
,由主管单位填写“船舶无线电台设备核定表” ,向交通部指定的单
位申请核发船舶电台执照, 设备核定表除核发单位和申请单位各留一份外, 报船籍港所在地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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