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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以及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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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以及防范
摘要:近年来,可转让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经营活动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但由于可转让信用证的特殊性,涉及的当事人较多,过程较为繁锁,因此在这种结算方式交易中就会使其涉及的当事人面临许多风险。本文就这些风险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风险分析;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可转让信用证的概念及开立背景
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第600号出版物第38条指出,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经营活动中,信用证是最广泛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的开证机构为银行,代表了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是相符交单。在受益人相符交单的情况下,开证行必须履行承付责任,即根据信用证的付款条款向受益人付款。然而有些时候信用证的受益人并不一定是真正的供货人,出口商还须再与第三方签订购货合同才能履行自己的出口交货义务。也就是一笔出口业务不是真正的供货商与国外用货商直接成交,而是通过中间商和用货商洽谈这笔业务。国外客户找不到真正的供货商,但与中间商熟悉,愿意与中间商达成交易并签订贸易合同。但由于中间商没有货物且缺少资金,因而中间商要另找供货商来完成交货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中间商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另一种情况就是总公司签约,分公司执行,也就是说大公司统一对外成交,然后由分散在各地的分公司负责交货。例如,过去,中国土产进出口公司与某国商人谈妥出口核桃仁一批,由于总公司本身没有货源,也不直接办理出口合同履行的一系列工作,于是便要求对方开来
“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待信用证收到后,总公司便将该证转让给天津土产进出口分公司,让其根据信用证内的要求执行供货任务。
采用转让信用证方式,可免去中间商的开证程序,给供货商提供付款保证,使供货商放心生产并办理交货,为自己节省一笔开证费用及保证金。中间商还可以通过改变信用证的单价及总值获取差价,它的独特之处就在于第一受益人通过替换汇票和商业发票赚取原证与已转让信用证之间的差额。同时通过换单隐去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切断供求双方的联系,保住商业机密。因此,中间商便是第一受益人,供货商则为第二受益人。对中间商的另一好处是,转让信用证往往加列有待开证行付款后方可向第二受益人付款的条件。这样就把开证行拒付的风险转嫁给了供货商。
二、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分析
可转让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但主要是开证申请人、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开证行、转让行等。下面就一案例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国内甲公司通过香港的中间商乙公司向土耳其出口烧碱,合同金额为80万美元。2008年12月14日,甲公司收到土耳其A银行开出的、香港B银行作为转让行的可转让信用证,甲公司为该证的第一受益人,乙公司为第二受益人,信用证金额为80万美元。同年12月30日,甲公司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安排货物装运并将全套单据交给C银行议付。该行审单合格后,将全套单据提交B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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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aady_in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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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