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沱幼儿园园长负责制工作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贯彻有关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决定在仁沱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特制定园长负责制工作实施条例。
第二条 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的职责、权限与奖惩统一,提高管理效能,增强幼儿园活力。
第三条 园长是幼儿园的法人代表,是幼儿园行政全权负责人,统一领导幼儿园的教学、行政、后勤等工作。
第三条 园长对幼儿园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全园教职工负责。
第二章 园长的职责
第五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决定、制度和计划,带领全园教职工,按照培养目标,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第六条 根据上级的指示,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提出或拟定幼儿园远(近)期发展规划、幼儿园规模、专业设置、基建(扩建)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招生计划,上报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精简效能及统一指挥原则,提出幼儿园机构设置和编制意见,报上级审批或备查。
第八条 制订和实施岗位责任制、以及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对幼儿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行全面的领导,统一协调。抓好幼儿园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园风、园纪教育,使之树立良好的园风、教风和学风。
第十条 支持和帮助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更新知识,提高思想、业务水平。关心教职工,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教职工对幼儿园的凝聚力。
第十一条 管理好园舍、仪器设备,抓好仪器设备的增置及更新工作,努力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幼儿质量。
第十二条 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使多劳、优质、高效的教工得到较多的实惠;积极设法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幼儿习和生活条件,不断提高教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第十三条 积极支持和帮助副园长和组室负责人开展工作,主动与副园长以及各级干部团结协作。
第十四条 定期向上级汇报请示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和特殊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第三章 园长的权限
第十五条 在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对幼儿园管理有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十七条 有权审定和实施幼儿年(幼儿期)工作计划、园内教育改革方案、园际联合、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有权有权决定幼儿园的机构设置,任命幼儿园中层干部(上报备案)和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根据有关财经制度,有权审定国家拨给幼儿园的经费的使用计划。
尊重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认真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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