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摘要: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食品、汽车等缺陷产品的召回事件,消费市场上频频出现的产品安全问题,使人们开始渐渐意识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共安全及稳定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性。文章在分析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概念及特点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有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并针对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希望我国能尽快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消费者
对于产品召回制度,目前世界各国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国的规定都略有差别。一般说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场合,如果经营者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发现这一情况,经营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应主动将此具有危险的商品回收,以免使消费者实际权益遭受实际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但却不加以处理,此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并维护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回收商品的制度。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规范生产商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从主体上看,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和提供者。这一般包括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进口者等等。在客体上,召回的产品具有缺陷性。召回范围是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产品,所以任何一种产品都可能适用于此系统。对于缺陷产品召回,一般遵循信息宣传,回收产品,采取修理,更换,销毁流程。
一、中国产品召回制度的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法规, 相关内容散见于《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特定行业产品召回制度。虽然这些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武器,但涉及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内容大多泛泛而言, 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 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首先, 该条明确缺陷产品是指产品本身存在缺陷, 而非由于消费者的不当使用所引起的;其次, 该法律规范和《产品质量法》的内容相呼应,《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缺陷产品的实质标准,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针对缺陷产品经营者应当采取的措施:经营者发现产品存在严重缺陷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且告诉消费者,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明确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和防范危害发生的义务。显而易见,产品召回制度有着防患于未然的功能, 较之于被动保护有着明显的优越性。
二、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存在的问题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关于缺陷产品的监管立法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出台的法规不很完善,二是缺乏专门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规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与缺陷产品管理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作为保护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法律消费权益保护法也存在一些不完备之处。该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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