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的社会学分析
提要
本文以法社会学理论为思维进路,对中国律师职业问题中主要涉及的律师制度的发展、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三大基本要素作出相应探讨,从社会学视角分析我国律师制度的社会变迁,揭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法社会学适用,并论证了律师事务所在我国社会中的性质定位。
关键词律师职业法社会学社会变迁律师事务所
在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的当代中国,由于公众在价值和利益上原存的统一状态的丧失,代之而起的是价值和利益层面的多元。价值歧异和利益冲突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有所增加,社会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以及所涉及的问题已使大多数人仅凭习惯或者尝试难于作出恰当的判断和裁决。社会对解决这些冲突的法律职业家的需求量日益上升,对他们在知识和技能上的需求标准日益增高,法律职业化发展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
那么,中国律师个体乃至整个中国律师职业应处于何种地位?“一般来说,一个社会对法官、检察官的尊重程度表明法治的程度。相同的道理,法官、检察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了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法官如果不尊重律师,法官也不会受到社会的尊重,而法官的受尊重和律师的受尊重,都缘于他们对公正的职业追求。”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制度处于社会中心抑或社会边缘,事关中国法制乃至中华民族复兴的根本问题。二十一世纪不仅仅是网络、信息、知识等要素的简单堆积,也不仅仅是加入WTO融入全球经济共同体就大功告成,法制的完善、政治的民主、经济的繁荣乃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标志。法律要素绝非可有可无的工具或辅助品,法律人也不应处在社会的边缘。因为,二十一世纪不仅是经济繁荣的时代,更是社会民主、法制健全的时代。为此,律师应当是具有强大“交涉力”的社会治理力量,充分发挥作为社会权力制衡体系中的社会监督力量的功能,通过法律服务而成为民主与法制的捍卫者。笔者将以法社会学理论作为分析进路,对中国律师职业问题中涉及的律师制度的发展、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等基本要素作出相应探讨。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社会变迁分析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是人为了达到单个人所无法实现的需求满足水平,从而有目的、有过程地形成的。这一形成过程,从微观角度看是一个需求满足的过程;从宏观角度看是一个满足功能性必要条件的过程。因此,欲评价现行中国律师制度,需以历史溯源及社会变迁的视野作为切入点。由于选取法社会学分析这样一个维度,笔者将更注重剖析律师制度在动态意义上的社会变迁。
以历史溯源的层面看来,中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清朝末年,律师制度作为西方典章制度而被我国引进,这是清末修改法律运动的一个产物。当时的律师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上完全仿效西方资本主义国家。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进行了建立新型律师制度的尝试。此时的律师制度事实上是以当时的社会主义“老大哥”??苏联为模本的。其主要特点就是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律师统一在律师顾问处任职,而非私人开业或合伙开业。然而,律师制度并未被社会所接受,律师制度仍遭到众多非难和指责,如认为律师制度是资本主义所专有,律师的刑事辩护是丧失阶级立场、替坏人说话等。1957年
“反右”斗争中,许多律师被打成右派,有的被判刑。律师制度因此而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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