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章程
( 2011 年 7 月 14 日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 英文名称:
。
Association for Yan Huang Culture of China ,缩写: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热爱研究和弘扬中华炎黄文化的专
家、学者、社会活动家等有关人士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炎黄子孙,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振奋
民族精神,促进中华文化与世界各民族文化的交流、会通与
发展,为推进统一,实现中
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
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
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学术活动,特别着重组
织并推动关于中华文化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学术研究;
(二)收集、整理炎黄文化史料,编辑、出版有关中华
优秀文化的书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举办普及中华优
秀文化知识的各类讲座;
(三)支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历史文化遗迹、文
物的整修和保护;
(四)在政府部门批准或委托授权下,组织开展纪念我
国重大节日、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文化名人的活动;
(五)广泛开展与海内外有关社会团体和人士的文化交
流与合作;
(六)为社会各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活动提供咨询服务,
承办科研成果推广和文化产业项目开发;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表彰、奖励中华炎黄
文化事业的有关优秀成果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
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
社会团体;
(五)个人会员为从事中华炎黄文化事业的专家、 学者、
社会活动家及其他热心研究和弘扬中华炎黄文化的有关人
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人申请,会员二人介绍;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
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
炎黄文化研究会章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