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全站干部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车站安全生产副站长主要负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科及有关安检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立即停车营运,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检人员、安全科长、安全生产副站长报告或上级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
安检人员或隐患排查管理人员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财务科长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安全科应将安检人员报告的隐患记录在隐患排查记录表中,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和处理,然后立即进行整治,消除隐患后,记录下对应的整改措施和完成情况。
车站应当每季、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并分别于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整理成书面隐患排查治理自查报告上级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报告应当由上级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签字。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副站长或者安全科长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车站站长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上级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经营副站长或者安全科长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丹江口市汽车客运站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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