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定义和性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村民自治,这种自治组织不是地方自治的组织形式,也不是实行民族自治的组织形式,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谓农村基层群众,是指农村中的村民,而不是城市居民,它的自治性质是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理解这一性质,要把握以下三点:(1)村民委员会是一种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组织群众办理自己事情的组织,它不是一级政权机关或行政机关,不是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也不是自治组织与行政机关的结合体。(2)村民委员会是代表本村村民利益的组织,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它不同于按行业、性别、年龄等特点组成的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3)村民委员会是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每个村民委员会只限于在本村区域内进行工作和发挥作用。(文章转载自:杭州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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