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措施
(一)河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措施
1、推行“首问负责制”。对群众的申请、求助、咨询和投诉,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接待办事群众的第一人即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应当向当事人负责到底,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说明原因并负责联系相关人员,直到有人接待为止。
2、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3、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5、对到我省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根据本人意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6、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的,可随时办理户口迁移。
7、对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以及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各类人才,可凭聘用单位录(聘)用证明及相关证件资料,办理其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手续;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可以在我省城市落户。
8、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9、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10、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11、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以往已注销户口本人要求恢复户口的,在本人回国后,凭出国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可在原户籍所在地申请恢复户口。
12、除更正出生年龄、性别等不可变更项目及疑难户口问题,由市级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外,其他需要核准审批的户口下放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办理。对明确符合落户条件、手续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13、公安机关对群众申报的户口事项,证明材料齐备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受理。对需要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派出所在15日内,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10日内,市级公安机关在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14、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符合规定,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普通证在2个月内(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发放证件。加快证在制证单位受理后7日内、临时证2日内发放。
15、到2003年年底,石家庄、廊坊、唐山、邢台、邯郸5个市实行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其他市逐步实行按需申领制度,2005年年底前全部实现。
16、实行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后,居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除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免交工作单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见。
17、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申请范围,由原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地企业员工,扩大到内地个体工商户和在港澳地区注册企业的员工。
18、对外国留学生签发与其在华学习相同期限的居留许可证,不再逐年办理延期手续。
19、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外籍投资者及其配偶和不满18岁的子女,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可办理2-5年多次入
便民服务措施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