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中心城区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改善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周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城区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个人建房确权的管理
处理的时间界限为2004年,以我市2004年航拍图记录的房屋状况和建造时间为确认依据,并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2004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予以认可,并按程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2、2004年航拍时间以后建造的房屋,具有土地使用和房产证明的予以认可;仅有土地使用证明而无房产证明的,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按每户人均建筑面积40(50)平方米确认,按程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拆迁时对超出的面积不予补偿;无任何手续的房屋因建设需要拆除的一律拆除不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给予认可面积每平方米一定资金的拆迁补贴(具体标准各区制定)。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暂不需要拆除的,由房主向区政府(管委会)写出同意无偿拆除的承诺,按用地面积一次性交纳一定数量的土地临时有偿使用费(具体标准由各区确定),并依法对违法工程进行罚款。否则限期拆除。
第二条个人建房的管理
1、居民在我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符合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兴建个人住房。违者,按违章建筑处理。
2、城市个人建造住房,必须夫妻双方都有本市城市户口;必须是无房户或在私房建成后保证交出公房的住户;不得侵占国家和集体财物,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属于干部建私房,还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行政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3、城市居民个人建房,要严格控制占地面积,每户占地面积一般控制在平方米左右,最多不得超过平方米。对少批多用土地的建房户,除超面积部分追收各项应付的费用外,由土地管理部门处以每平方米的罚款。个人建房用地由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做到相对连片集中。不得在城市中心地段和主要干道两侧建造私人住宅。
第三条城市居民个人建房的审批程序:
1、由居民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件,经社区和办事处核实,四邻签字后,经区城管部门确认后,原房就界翻建同等面积,报规划部门审批。
2、居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签署意见。属于干部建房,还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签署意见。
3、规划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批,对符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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