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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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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老年人生活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养老服务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养老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制定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制定养老服务促进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养老服务促进政策。
第四条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指导养老服务活动。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老龄工作机构在养老服务中应当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督促指导。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实施社区养老服务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发展。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宣传,营造养老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
第十二条新建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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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