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四中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为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队伍,增强团员意识,保持团的先进性,对于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的团员,团组织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条团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第三条团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1) 团员常规检查、团课、团活动不佩戴团徽三次,不遵守纪律,大声喧哗。
(2)团员故意破坏公共财务,不参加劳动、值周、值日的;有不礼貌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3)团员无故迟到5次,早退3次,旷课2节者。
(4)团员无故不参加团组织活动的2次者。
第四条团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给予严重警告至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1)道德品质差,作风败坏,造成不良影响者;打架斗殴,寻衅闹事,造成不良影响者。
(2)学生团员旷课、抽烟、酗酒等者。
(3)违反学校其他纪律和规章制度,受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4)团员在课堂、大会、阅览室等处起哄,妨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情节较轻者。
(5)团员以“劝架”为名,偏担一方,促使打架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
(6)团员无故迟到10次,早退5次,旷课7节者。
(7)团员辱骂和威吓教职工者。
(8)团员偷窃、诈骗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9)团员佩戴耳环首饰者。
(10)团干部不组织团员开展正常的组织活动,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不负责任,经教育不改者,给予撤销团内职务。
(11)团干部因违纪而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一律撤销团内职务,并按上述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团内纪律处分。
(12)故意破坏团旗、团员证和团徽者。
(13)故意涂改,毁坏团员证者。
第五条团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团察看处分:
(1)团员因违纪而受到学校记过处分者。
(2)团员无故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3次以上者(含3次);无故不交团费3个月者。
(3)团员旷课节数超过14节(即二天课时)者。
(4)团员肇事和策划,参与打架,提供凶器者。
(5)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等严重危害社会和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第六条团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破坏安定团结,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
(2)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构成犯罪,受司法机关制裁者;
(3)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受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者。
(4)拒不遵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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