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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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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7年6月29日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通过,
2011年4月12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的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
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
责。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该项
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
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董事长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董事长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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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
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和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
议决议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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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