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高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健全投资
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公司董
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目标和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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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与战略委员会职责相关的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材料。
(二) 国家政策、行业发展研究报告,国内外政策对行业的影响分析。
(三) 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
1、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基本过程
和步骤;
2、项目发展的国内外情况报告、项目实施的风险分析报告;
3、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性文件。
(四)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审核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交的上述材料和议案,并就相关
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
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通知期限。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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