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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主讲人:殷爱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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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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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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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一般项目应纳税额计算
特殊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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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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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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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及《施行细则》,主要针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设计
1986年、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从而形成了我国对个人所得课税三个税收法律、法规并存的状况
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史
1993年三法合一,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l999年第二次修正
2000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将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5年10月第三次修正
2007年 6月、12月第四、五次修正
2011年6月30日第六次修正
个人所得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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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的纯所得为计税依据。计税时以纳税人的收入或报酬扣除有关费用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有关费用一方面是指与获取收入和报酬有关的经营费用;另一方面是指维持纳税人自身及家庭生活需要的费用。
具体分为三类:
第一,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经营成本和费用;
第二,与个人总体能力相匹配的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
第三,为了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的支出,称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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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
分类征收制
综合征收制
混合征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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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第一部分纳税义务人及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一、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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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无限纳税义务。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予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大陆地区)有住所(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家)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365天)
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即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境内无住所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l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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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
某外国人2008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9年2月15日回国, 2009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9年11月15日至2009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09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10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 )
,2009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2010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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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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