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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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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三章
环境法基本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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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标准的分级与分类
环境标准体系及其效力
限期治理法律制度
限期治理的立法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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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标准制度
(一)环境标准的概念
指国家为了保护人体健康、保护社会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就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其他事项,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制定和批准的各种技术指标与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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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
护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基础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环保方法标准
(二)环境标准的分级与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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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环境标准
指由国家专门机关批准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在特定区域内适用的环境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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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第7条第1款: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环境标准——“GB”;
推荐性国家环境标准——“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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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方环境标准
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在该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适用的环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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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9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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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第10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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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标准体系及其效力
1. 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了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而对有害物质或因素所做的规定,是环境政策目标,是制订污染排放标准的依据。
国家环境质量,适用于全国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可制订地方环境质量补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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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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