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与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进入和退出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参与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进入和退出行为,公开公平竞争,优化投资环境,推进城中村改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参与昆明市城中村改造的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相当实力并有良好信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昆明市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条拟参与城中村改造的企业,应通过一定程序与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城中村改造项目前期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前期合作协议)并按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参与城中村改造前期工作的企业,应按前期合作协议的约定,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有关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一般包括:拟改造范围基本情况调查、编制专项规划、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意见等。
第五条对前期没有企业参与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区政府(管委会)编制专项规划并经审批后,区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及时对外发布招商引资信息,通过多种形式和一定程序尽快确定参与改造的企业, 与之签订前期合作协议,参与改造的企业也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参与城中村改造前期合作的企业,未按约定参与完成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区政府(管委会)可书面通知企业退出该项目,并另行选择企业进入。企业退出时,专项规划编制及其它前期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不予以退还, 履约保证金按协议约定条款的相关比例退还。
第七条专项规划批准、规划设计条件下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意见公布后, 如参与前期合作的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拆迁监管资金缴入指定监管账
户的,区政府(管委会) 可书面通知企业退出该项目, 并另行选择企业参与,该专项规划编制成果由区政府(管委会)享有。自参与前期合作的企业进入改造项目起至退出期间,专项规划编制及发生的其它费用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按协议约定条款的相关比例退还。
第八条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意见公布后,参与前期合作的企业主要因自身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管委会)可书面通知其退出该项目。(一)30天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达到10%的;(二)90天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达到50%和拆除工程量未达到20%的;(三)180天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达到80%和拆除工程量未达到50%的;(四)9个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达到90%的。区政府(管委会)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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