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审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相结合,形成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9%向市、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2%缴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可以按照10%的费率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的费率缴费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优先清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数额,为本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规定计息:
(一)当年筹集的部分,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二)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照银行3个月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三)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银行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一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
统筹基金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扣除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个人账户金包括职工个人缴费和从基金收入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账户金及其利息归个人所有。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账户金按下列规定划入:%;3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
职工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计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50%划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金按下列规定划入:%;3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3%;%。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按照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休金)的4%划入,实行保底封顶。
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4年市政府令252号)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