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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doc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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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包括农村公路上的桥涵和渡口。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应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农村的宗旨”,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建管养并重、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乡(镇)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负责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实行目标管理。省、市(州)、县(区、市)、乡镇政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农村公路要加快推进技术进步,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控制和降低建设、养护成本,提高建设和养护质量。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和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县道、乡道、村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县道、乡道、村道规划提出年度建设和养护建议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年度计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农村公路渡口以及客运站场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选线应贯彻“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尽量少拆房屋、少动迁公用管线,避免大改大调或大挖大填,防止诱发新的地质灾害。
县道应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应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的技术标准建设,,路面宽度不
;村道建设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适用原则,除特殊路段外,一般应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且路基宽度不小于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4米;并在适宜位置设置错车道,一般要求1公里设置3个错车道。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按标准设置防护、排水、路肩以及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和其他附属设施,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及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和其他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并依法进行招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并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筹资筹劳的村道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县、乡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应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
第十四条村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相关工程设计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二级及以上农村公路、中型以上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和隧道工程项目原则上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进行,其它农村公路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村道及小桥涵可采用简易设计。
第十六条县道、30公里以上乡道及二级以上(含二级)农村公路、大桥、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其它县、乡公路和桥梁项目设计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审批;村道及小桥涵设计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十七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乡道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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