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鼓励、支持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实施清洁生产,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布点、立项审批、项目用地等保障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经营活动,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的发展。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和正常使用经依法定期检定、校验的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六条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排污单位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地点、方式,或贮存、利用、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因无法预料的原因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变更申报手续的,视为拒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建立固体废物申报、交换电子网络信息系统。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废弃食用油脂的统一监督管理,经贸、环保、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集、利用、处理处置等各个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
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使用密闭专用容器及时收集废弃食用油脂,销售或提供给经依法批准许可的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单位,并建立台账,记录每日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流向及发生时间,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单位应建立台账,完整真实地记录每批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加工、销售时间、种类、数量、来源和去向,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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