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大 连 市 财 政 局大人社发〔 2011〕 109 号关于贯彻《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 2011〕 26 号),进一步做好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 三级医院为 850 元(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为 1200 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 500元,一级医院(含治疗型家庭病床,下同)为 300 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为 300 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为 200 元,一级医院为 100 元。转往异地治疗和异地急诊住院起付标准为 1500 元。 岁及以上老年人,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 300 元,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 200 元,一级医院 100 元。,年度内不再交纳住院起付标准费用;非术后进行化疗为主综合性治疗的,年度内只承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费用。经检查,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化疗,而选择继续住院进行支持治疗的,个人需承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如果选择出院且未发生药品费用的,个人不承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住院不设起付标准。血液病患者转诊异地进行以化学治疗为主的综合性住院治疗的,年度内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费用。(二)参保人员有以下特殊情况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为:, 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为 10%;精神病患者系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为 5%。、 霍乱发生的医疗费用, 由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因患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伤寒、副伤寒、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乙型脑炎、艾滋病等疾病,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有传染科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不承担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有关诊疗凭据按转诊异地住院治疗标准结算。(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不含转往异地和异地急诊治疗)因住院、恶性肿瘤门诊放疗、门诊透析等,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超过 5000 元以上的部分,可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确定。其中,属于低保对象的,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四)各区市县、先导区参保人员在市级统筹前已享受门诊规定病种补助待遇的,其当年享受的待遇标准在市级统筹后仍按统筹前当地政策执行。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门诊规定病种、检诊方法、补助标准等统一按照市级统筹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二、关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筹资标准、经办管理等,按照 ?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 2000〕 10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 24 元。(二)参保人员当年累计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25 万元(含 25 万元)以上、 50 万元及以下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等规定的,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90%;异地治疗的,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80%。三、 关于定点管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 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准入条件、申报流程、变更程序、考核评定、违规处罚和定点服务协议管理等实行统一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截止 2011 年 2 月 28 日前, 凡由区市县、 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合格的,发给定点资格证书,并纳入市级统筹定点管理。四、关于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一) 凡参保患者(急危重病人除外)同时具备符合住院条件、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和需系统治疗的,可申请建立医疗保险家庭病床。(二) 医疗保险 家庭病床结算标准为:普通疾病患者统筹基金每人每日支付限额 40 元;恶性肿瘤晚期、肝硬化腹水疾病患者统筹基金每人每日支付限额 70 元。(三)各区市县、先导区(不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医疗保险家庭病床设臵数量按医院等级核定。其中,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家庭病床设臵总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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