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1990年9月12日劳培字[1990]14号)根据一九八七年六月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和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特提出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一、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行业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高级技师的名称,可根据行业的特点,按专业或工种确定。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在技术工人中设置的工人技术职务一律纳入技师聘任制,今年不得自行设置工人技术职务。二、高级技师职务要根据行业特点,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生产工作岗位,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并确定职数,明确职责。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门为单位,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由国家下达评聘人数和职务津贴指标。各地区、各地方部门根据所属单位生产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省及部以下各级地区和部门也应按所属单位高级技师设岗、定职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三、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操作技能;有高超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的技能,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能热心传授技艺、绝招,培训技术工人,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四、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全均按每个高级技师每月50元标准核算。具体标准在每月40元至60元的幅度内(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由工资科目开支。高级技师任职二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五、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提出本行业设置高级技师职务的专业(工种)或岗位的范围,确定高级技师职务的名称,制定高级技师职务的考核标准,送我部核定后,发各地区、各部门试行。六、高级技师考核评聘工作,按照一九九0年七月十二日劳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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