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客运出租车收费办法
一、计程租车收费
(一)基价公里
标准型(原普通型、标准型现统称标准型) 、豪华型客运
出租车基价公里统一为 3 公里。不足基价公里的按基价公里
收费,超过基价公里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二)起租费
标准型客运出租车为 9 元;豪华型客运出租车为 12 元。
(三)车公里租价
标准型客运出租车为 元 / 车公里;豪华型客运出租
车为 元 / 车公里。
(四)空驶费
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车单程载客在 6 公里以内(含
6 公里)的不收空驶费,超过 6 公里的部分,每公里加收公
里租价的 50%的空驶费;往返载客即起点和终点在 2 公里范
围以内(含 2 公里)不得加收空驶费。
(五)等候、低速运行费: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车
根据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由于道路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客
运出租车行驶速度低于 12 公里 / 小时时开始计时收费,累计
计时首个 5 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 (不含空驶费、 夜间收费,
下同),不满 5 分钟不收费;累计计时超过首个 5 分钟部分,
每满 3 分钟收取一车公里租价,不满 3 分钟不收费。遇到交
通拥堵时,乘客可根据情况选择下车(禁止车辆停车上下人
的路段除外) ,出租车驾驶员不得拒绝。
(六)夜间收费
在晚上二十二点至次日五点(不含五点)期间租用客运
出租车的,每车公里加收 元。
(七)合乘
客运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同时租给两位或两位以上雇主使
用,特殊情况下,两位或两位以上雇主租用一辆车时,应事
先征得第一雇主的同意,但合乘必须顺路,其收费办法是两
位或两位以上雇主如不在同一地点下车,则按每位雇主下车
地点计价器所显示金额的 70%收费;如在同一地点下车,合
计收费总金额不得超过计价器显示金额。
(八)其他规定
1、计费里程:标准型、豪华型客运出租车以行驶 500 米
为计算单位,按行驶里程计价收费。
2、出租车收费最小收费单位为元, 不足一元的按四舍五
入取舍。
3、出租车在租用过程中,途经收费路、桥(含渡口、隧
道等)的,由乘客支付过路、过桥费用。
4、凡因加油、车辆出现故障、停车修理、保养等,所耗
的里程和时间均不得收费。
各种车型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计日包车收费
(一)客运出租车经营者应租用方要求提供包车服务时,
每日运行时间为八小时(不含出租车驾驶员用餐、休息时
间),可按计日包车计收运费,起止时间从出租车开至约定
载客地点起至完成任务时止。
(二)客运出租车包车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租用方协商
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出具的收费发票金额应与协商的收
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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