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39号)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实现产品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销售和进口过程中控制并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行为,但不适用于出口产品的生产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以及软件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二)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是指因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或者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从而导致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资源以及人类身体生命健康以及财产安全所造成的破坏、损害、浪费或其他不良影响。
(三)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而采用的下列措施:
1、设计、生产过程中采取的改变研究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措施;
2、设计,生产、进口以及销售过程中采取的标注有毒有害物质元素名称及其含量以及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等措施;
3、销售过程中采取的严格进货渠道、不予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元素或者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元素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等措施;
4、禁止不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子信息产品进的措施。
5、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污染控制措施。
(四)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或元素:
1、铅;
2、汞;
3、镉;
4,六价铬;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五)电子信息产品安全使用期限,是指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不致发生外泄或突变,以致电子信息产品用户使用该电子信息产品不致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对其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期限。
第四条信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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