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招商引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商引资协议签订、履行、备案、管理等工作,防止因协议签订、履行不当造成损失,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和质量,推进招商引资项目顺利落地、投产、达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议,是指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炉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的,同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
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联席会议等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签订本办法所称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协议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不涉及建设用地的农业种植(养殖)项目的招商引资协议;
(二)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服务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协议;
(三)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各类招商引资协议。
第四条 招商引资协议监督管理实行全程管理、统一归档、归口监督的原则,按照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招商引资协议的商谈、起草、审查、签订、备案、履行、争议解决等都应当纳入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协议起草
第五条招商引资协议起草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充分协商、权利义务对等;
(二)内容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确有必要和可行;
(三)谁牵头、谁起草、谁监管、谁负责。
第六条招商引资协议一般由引资单位起草,进入实质性洽谈时,各单位、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法律顾问应当参与;重大合同事项的谈判,市法制办原则上应当参加。
第七条 协议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名称,如果乙方还未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应注明乙方身份证号;
(二)详细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内容、工期、投资额、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
(三)甲、乙双方责任义务;
(四)违约责任及协议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五)争议解决方式;
(六)生效条件、签订日期;
(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协议起草时,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按我市已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拟定。
第九条协议内容若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应及时征求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或组织讨论,达成共识后将意见存档。
第三章协议审查和签订
第十条对不涉及建设用地的农业种植(养殖)招商引资项目,由落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政联席会集体决策、法律顾问出具审查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核,送市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促进局审查无意见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登记报市政府分管具体行业的领导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会签,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与投资方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涉及重大协议或跨区域落地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与投资方签订招商引资协议。
第十一条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招商引资服务业项目(必须在凯里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由落地乡(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建设规划站出具其经营场所是合法用地、合法建设的意见后,由落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党政联席会集体决策、法律顾问出具审查意见,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核,送市行业主管部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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