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管理标准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标准
文件编号: SGSSS160106 第 1 版 签发 : 邓伟斌
危险源风险分级标准
1 用直接判定法评价风险,按照下表标准分级:
序号 危险源风险等级 判定准则
1. 不能满足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
定的最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
2. 上级部门提出整改并要求通过改善方案解决的;
3. 发现将直接引发事故,应立即停工整改的;
1 Ⅰ级
2 Ⅱ级
4. 发生事故后原因未查明,未制定可靠纠正措施的;
5. 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火灾、或主责以上(含主
责)交通事故的;
6. 列为公司级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治理的。
7. 安排不具备岗位安全作业能力人员上岗作业的。
1. 发生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 火灾、主责以上 (含主责)
交通事故,重大险肇事故,急性中毒或职业病的;
2. 列为厂部级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治理的。
3. 列为厂、部安全禁令的不安全行为;
2 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评价风险,按照下表标准分级:
序号 危险源风险等级 风险分值( D 值)范围
1 Ⅰ级 风险分值≥ 260
2 Ⅱ级 120≤风险分值 <260
2013 年 11 月 20 日发布 2013 年 11 月 20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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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Ⅲ级 62≤风险分值 <120
4 Ⅳ级 20≤风险分值 <62
5 Ⅴ级 1≤风险分值 <20
6 忽略 风险分值 <1
拟稿:郑继平 日期: 2013 年 11 月 14 日
审核:俞光荣 日期: 201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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