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新鉴定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频率较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损害了司法的尊严,鉴于此,有必要找出刑事诉讼法律对重新鉴定问题规定存在的缺陷,并针对司法鉴定中的缺陷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从而完善我国重新鉴定制度。
关键词:重新鉴定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
一、司法鉴定概述
广义的鉴定是指有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对其擅长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科学判断的过程,狭义的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性结论的科学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发言在各自的诉讼活动中,指派和聘请专家担任鉴定人,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的诉讼活动。
在诉讼中,鉴定结论是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是法官借以查明事实,依法裁判的重要依据,从客观事实的角度来讲,唯一正确的鉴定结论只有一种。在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有关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申请司法机关另行委托鉴定人就同一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或者司法机关对案件有关结论有异议时,申请司法机关另行委托鉴定人就同一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或者司法机关对有争议的监督结论依职权迳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即重新鉴定。从科学的角度来讲,正确的鉴定结论只有一个
,而重新鉴定是检验和纠正错误的鉴定结论,得出正确结论的唯一途径,因此各国鉴定制度无一例外地规定了重新鉴定,可是回顾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监督,诉讼代理人、当事人,辩护律师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案件不在少数,重新鉴定的频率提高。因此,重新鉴定在查明真相的同时,引发了一系列现象:“重复鉴定”“多头鉴定”,多次鉴定的结果大相径庭,内容存在冲突甚至矛盾,使案件更加扑朔迷离,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了诉讼效率,让人们对当时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提出质疑,动摇了司法的权威性。
二、重新鉴定存在的必要性
(一)重新鉴定是彻底查清案件事实的必然要求
鉴定结论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审查和鉴别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其他证据的有效手段。一般来讲,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很高,但由于鉴定人的认识水平、以及鉴定客体的多样性、鉴定方法不同等各种原因,一次鉴定的结果往往难以得出准确、全面的结论,甚至可能会出现误差,对案情准确审理有影响,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争议较大,法院审查后对鉴定结论不予采信时,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无疑是检验和纠正错误,得出正确鉴定结论的唯一途径。经过重新鉴定,使其鉴定结论更接近客观事实,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真相。
(二)重新鉴定有利于提高鉴定质量,保障案件公正审理
我国公检法三个系统中都设有内部的鉴定机构,在受理案件时,因案件或检材情况复杂,或因自身技术条件限制,难以达到鉴定要求时,
需要委托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或医学院、政法学校的司法鉴定专家、教授重新进行鉴定。另外,有些涉及到公检法本身,社会影响较大的人身伤害案件,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也需要由高等院校的鉴定机构来鉴定,有利于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三、我国刑事司法重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缺乏规范,重新鉴定频率高。
同一个案件的鉴定结论,几家鉴定机构,有时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有的甚至截然相反,如果依据这几份不同的鉴定结论,对当事人的法定量刑势必会有所不同。例如被评为“2005年中国十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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