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类型及特点
宅基地纠纷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权属(包括所
有权和使用权)不明引起的案件。按 1995 年 12 月 18 日国
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 2 条、
第 4 条、第 29 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这类案件不属法庭管辖。另一类是因侵权或随意
处分宅基地引起的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属法庭管辖。
宅基地纠纷的最大特点是它的伴生性,即宅基地纠
纷往往同房屋纠纷、相邻权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及分家析
产纠纷相伴生,立案时常常作为上述纠纷案的一项诉讼法请
求。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才会单独发生而被单独立案。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立案时应当把握的问题
1、对原告资格的审查。原告应当是与争议宅基地
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对该宅基地直接主张权利或因他人对其
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实施了侵权行为而诉请人民法院保护的
人。在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时应当提交宅基地使用证。
2、对被告资格的审查。( 1)被告与原告所主张
的权利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例如全部或部分占有争
议宅基地的人;( 2)妨碍原告合法使用宅基地的人,例如,
越界建房的人、阻止他人施工的侵权人等。
3、是否属于法院主管的宅基地纠纷。首先,审查
是否属于行政案件;其次,审查有无其他不属于法院管辖的
情况,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其使用的国家或集体所
有的土地给单位职工建造私房,职工为建房用地发生纠纷
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 90)民法字第 2 号的批复规定:
“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
行的,对方当事人不应以民事侵权案向法院起诉,应向行政
机关提出申请,该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在具体执行这一批复时应当把握,如果当事人所提侵权事项
是处理决定未涉及的则应当立案受理。
4 、宅基地案件按专属管辖的原则应当由宅基地所
在地法庭或法院受理。把握立案时的审查只是根据原告的诉
称作程序上的审查,并不做实体上的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
条件的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部
门处理。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案件的基本思路及应把握
的问题
(一)侵权案件的思路及注意事项
首先,审查原告对诉争宅基地有无合法使用权。具
有合法使用权是请求保护的基础。所以原告对诉争宅基地是
否具有合法使用权, 是侵权案件首先要查明的。 从法律上讲,
侵权案件中的宅基地应是权属清楚,边界明确的。但有些宅
基地或因确权时间长,或因分家析产、继承而分割,或因买
卖、赠与发生转让,常使当事人在主观上产生错误认识,往
往均认为争执部分应属于自己使用。即使原告的宅基地使用
证载明争执部分属原告使用,被告也常提出使用证的取得程
序不合法,使用证与实际使用尺寸不符、使用证有误等。这
样,“谁对争执地段有使用权”常成为案件的第一个争议焦
点。解决这一争执,至少要审查两个问题:其一,原告使用
的宅基地是否经过依法批准登记。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宅基
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其二,争执的部分是否位于原告
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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