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组长工作制度
村民小组长隶属村民委员会领导,在开展工作中,应为村民多办事、快办事、办
实事、办好事,积极履行职责,模范贯彻、执行、落实各种规章制度。把各自负
责的村民小组两个文明建设好。为此,村民小组长必须做好:
1、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村民自治活动,具体落实各项任务。
2、做好本小组村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3、传达村党支部、村委会的有关政策、工作指示和要求。
4、协助村委会搞好农村干部的评议,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评优以及本组村民执
行《村规民约》的考评。
5、发动和组织村民做好对“五保户”的养护工作。
6、宣传和发动群众做好防盗、防火、防灾等安全工作。
7、调解组内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把问题控制在萌芽状态。
8、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布置工作,不强迫命令。
9、做好粪管和环境卫生工作,杜绝脏、乱、差,确保村容、村貌良好。
10、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熟悉暂住人口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11、监督本组集体、个人执行土地法规和政策情况,调解用地矛盾,协助村
民搞好承包田流转工作。
12、协助专业会计签订好农户和集体之间的承包合同。
13、不擅自用工和核定用工报酬,不擅自购买生产设施材料,不擅自规划外
筑路。
14、配合水管、电管人员处理好用水、用电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发现窃水、
窃电行为及时报告。
15、组织村民疏竣沟渠,整修道路。
16、组织村民自觉履行献血、参军义务,按时按质完成献血和兵役任务。
17、协调好农机作业,水利灌溉中的供需矛盾。
18、工作积极主动,在职责范围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
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办法》 ,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在村党支部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 本章程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监督执行,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 18 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本村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召开村民会议,有
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经过与会人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镇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 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 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 选举、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九) 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十) 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 村的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
(十二) 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使用和劳动力安置的方案;
(十三) 村务监督小组成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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