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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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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转制,导致财产关系混乱和产权界限不清。因土地、建筑物归属发生争执,以
致发生大规模的暴力事件。如果物权法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将有利于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
有利于财产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安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一百二十五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
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意见:删去本条。理由: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
藏、地下水、野生动物等。其中, “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矿藏和地下水”实行有偿取
得制度,一般“野生动物”实行无偿取得(先占)制度。因此说“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
度”不妥。且本条性质上属于宪法内容,不宜在本法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耕地承包经营
权的期限为三十年。草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三
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修改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一律为五十年。 现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不足五十年的,
延长为五十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时,按原设立条件期限自动延长。但土地承包经营
权人明确表示不愿延长的除外。理由:针对土地的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期限,将使农用土地
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复杂化。国家仅应限制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农业用地范围内,仅
对将林地改为耕地有所限制。原则上,将土地用于耕作、养殖、畜牧或者栽种林木,属于承
包经营权人的自主权,并且可以根据自然条件和市场条件的变化而适当改变,例如耕地改为
林地,耕地改为草地,草地改为林地。对种植林木的种类,更无预先加以限定之理。如预定
种植松树,批准承包经营权期限三十年,若干年后决定改种银杏树,是否主管部门必须批准
将承包经营权期限延长为七十年?如预定种植银杏树经批准承包经营权期限七十年,若干年
后发现种植松柏更划算,于是拔去银杏树苗改种松柏,主管部门是否应主动查处并将承包经
营权期限改为三十年或者五十年?这种以种植什么树种决定承包经营权期限长短的想法,不
仅难于实行而且可笑。同是农民,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张三的权利期限三十年,李四的
权利期限五十年,王五的权利期限七十年,是否符合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农民自己会怎
么想?农民同意不同意?出于物权法定原则和农用土地法律秩序统一的要求,土地承包经营
权的期限应当统一。因此,建议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统一规定为五十年,并设第二款规定期
满自动延长,以保障农业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第一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
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修改意见:土地承
包经营权不得转让和抵押。但国有或集体所有荒山、荒地等以拍卖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除外。理由:如果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抵押,用不了多少年,就要出现数以千万计
甚至数以亿计的丧失土地的农民,而我们的城市绝对容纳不下这么大的人口。真要出现数千
万甚至上亿的无地农民,且不说如何解决就业、安置的难题,这一事态本身就意味着巨大的
社会危险。因此,从法律政策上不宜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抵押。农民生产、生活中的
资金需求,如购买农用机具、子女上学、生病住院等急需资金,国家应当专设一套简便的小
额贷款制度予以解决。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 出租、
互换、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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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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