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岗位(危化品)员工培训教材
第一部分 公共安全知识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
(一)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享有以下五项权利:
1. 享有工作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
从业人员享有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四点:
第一,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第二,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
第三,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获得工伤赔付
的权利。
第四, 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
国家的有关规定。
2.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也有义务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
3. 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
评、检举、控告。
4.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5.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现场。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时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
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
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四点:
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该项权利不能滥用。
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的
处理措施。
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
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
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
(二)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履行以下四项义务:
1.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从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有权实施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必须服从。
2.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
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
告。
职业卫生健康
近些年来,职业中毒事故屡屡发生,严重危害着企业从业人员的健康。例如,我区某个生产液晶显示
器和电话机的工厂,在车间里使用一种叫正已烷的化学物品,由于工人没有任何防护,加上车间通风不良,
导致数十名工人中毒,出现不同程度的四肢麻木、无力、肌肉张力减退等症状,有的甚至无法站立,落下终
身残疾。因此,我们必须对职业病危害引起高度重视。
(一)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
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2
(二) 主要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
1. 塑料制品厂、玩具厂
喷油、过油车间:使用天那水含苯系物,会对人体的血液系统、肝脏系统和神经系统造成损害,严重
的会导致白血病,而这个病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很好的治疗方法,白血病还可能有遗传性。
装配车间:使用的洗面水、粘胶剂, “ 3434, ABSS514”,主要成份是二氯乙烷,经人的呼吸道吸入,
会对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和肝肾系统造成损害。
2. 五金厂
锻打车间、机房:存在噪声,会导致人的听力下降,严重的会耳聋。
清洗车间:使用洗板水,其主要成份是三氯乙烯,部分敏感工人初次接触 20 天后,会出现发热全身性
皮疹,肝肾损害,这种病死亡率非常高。
3. 电子厂、电镀厂
电镀车间:使用硝酸、硫酸、盐酸,会产生酸雾和有害蒸气,对上呼吸道有强烈刺激作用。
装配车间:焊锡、融铅等,会对人体的血液系统、消化系统和神经系统造成损害。
4. 家俱厂、针织厂
有木粉尘、毛线粉尘,会导致呼吸道
教材--危险岗位(危化)员工培训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