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招商引资财政扶持
激励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
区内外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第
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和拉萨市招商引资优
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参照《西藏自治区企业发展激励办法 (暂
行)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办法。
本激励办法适用于区内外投资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
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在城关区区域内缴纳流转
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同时根据拉萨市“招大招强”
的目标要求, 注册资金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含 100 万元)
的企业均可入驻城关区,并享受此办法。
第一条: 财政扶持
(一)企业所得税按 15%的税率征收;
(二)企业在城关区注册并纳税,可按照企业纳税总额
连续 3 年享受以下的财政扶持,第 4 年起按照城关区企业年
缴纳税额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执行。企业获得扶持资金奖励
上交个人所得税后不享受再次扶持:
1、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 :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
3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至 1500 万元以下的,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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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 35%;1500 万元以上 (含 1500
万元)至 2500 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实际缴纳税收总额
的 40%。扶持时限可根据企业情况按照年度或季度执行。
2、企业(个人)所得税: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至 500 万元以下的, 扶持比例为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 30%;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至 1500 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
为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 35%; 1500 万元以上(含 1500 万
元)至 3000 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年实际缴纳税收总额
的 40%。根据《税务法》的相关规定,上缴的所得税国家和
地方六四分成,国家将上缴的所得税划拨地方后,我区将按
照实际缴纳税收总额的相应比例予以扶持。
企业税收贡献突出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一事一议。
如中央税收扶持政策发生变动,以中央政策为准执行。
(三)企业年缴纳税额考核指标和激励标准。
按照“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扶持已入驻城关的企业
发展,由城关区财政局根据对企业的考核情况进行激励,使
企业入驻城关发展安心、放心。具体为:企业年实际缴纳各
类税收总额达到或超过 100 万元的,按激励比列计算激励资
金。具体激励比例为: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至 300 万元的,激励比例为 5%;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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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500 万元的,激励比例为 10%;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至 1000 万元的,激励比例为 15%;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
至 2000 万元的,激励比例为 20%;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
至 3000 万元的,激励比例为 25%;
企业年实际缴纳各类税额 300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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