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税率
应税项目
注意事项
工资、薪金所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税率为20%。
稿酬所得
按应纳税额减征30%,其实际税率为14%
,税率为20%,但由于有加成征税规定,实际为3级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
按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
,税率为20%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财产转让所得;(4)财产租赁所得;(5)偶然所得;(6)其他所得。
(1)自2007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薪金所得,以纳税人任职、受雇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计税依据
: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
: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
扣除办法
所得项目
可以扣除费用
(1)定额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
(2)定额和定率扣除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3)核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4)定额和核算扣除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不得扣除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示: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
、薪金所得的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旅游费: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
1.“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对出租车不拥有所有权: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出租车拥有所有权: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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