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知识产权国内法规分析
来源 :深圳会展网 加入时间: 2012-05-18 11:58 点击数: 217 次
一、会展知识产权概述
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 知识
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 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
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
业名称和标志等。
2、会展知识产权的界定
会展知识产权包括展会本身的知识产权和展品知识产权。 展览会本身的知识产权包括展
览会的设计理念, 展台搭建设计, 展览会的 LOGO及名称。展品知识产权包括展品的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等。
3、会展行业知识产权侵权频发原因
中国会展业是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的新兴行业, 由于法规不健全和极少数企业
的急功近利的行为, 难免会产生知识产权的纠纷。 这种现象出现的直接结果就是扰乱了会展
业的市场秩序。因此制定和完善展览行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国内法律层面现状
《
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国已经制订的相关法律主要有: 《著作权法》 、《专利权法》 、 商
标法》、以及《合同法》 、《民法通则》中有关条款等。但是,如果想要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
去解决会展业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真正可以 "对得上号 "的条款比较少。 如果进一步
具体分析,有以下一些情况说明法律尚不足涵盖维护我国会展行业知识产权的范围:
1、关于对会标的保护
有一些展览会的会标是按照商标的概念进行注册登记的。 这时一旦有人使用相同的或类
似的图案作为其他展览会的会标时,就可以被认定这是侵犯了原有会标的知识产权。
但实际情况往往是, 几乎不会有人直接地使用或明显地仿冒别人的会标, 而一般只是在
展会题目、展出内容等方面进行重复。于是在这种情况下, 《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就不够用
了。况且在展览会的招展过程中, 会标给人留下的印象和会标在展览会中的地位还远不及展
览会名称和标题文字的作用。而由于展会内容和展会标题其文字部分 (包括英文的文字缩写 )
是无法进行注册登记以排他使用的, 所以单纯的会标注册几乎无法防止展会名称被仿冒和展
会内容被克隆现象的不断发生, 因此, 对展会名称, 包含英文名称和缩写应被有关法律所保
护。
2、 关于对设计的保护
对于展台搭建的设计方案和图纸被抄袭的问题, 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从法理上说, 设计
方案、设计图纸也应当是具有著作权性质的保护对象, 因此可以比照 《著作权法》 进行规范。
但是, 由于实际上对违法行为的取证很难, 对抄袭行为的界定也很不容易, 所以相关的诉讼
成本和执法成本都会很高。 目前可以采取的一种可行的方式是, 展台搭建的设计方在向业主
方进行投标时先与其签订附加的保密协议, 以此对可能发生的抄袭行为加以适当的约束和预
防。如何在展览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上体现尚待研讨。
3、 关于对专利的保护
在展览会上如果发生参展商的展品侵犯他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纠纷, 从本质上说这仍属
于产品本身侵权的问题, 而展览会只不过成为一个侵权行为被利用的平台而已。 对于这种侵
权厂商、侵权产品与被侵权者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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