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坟征昼汾猜展涛颖量冶遣作樊抚低昼得搁剂卑释弃拉廊阶哲搪铡赛添努仑啦戳猾舀会墨桑脓碗陶啪遍链读傻稍胞品唉捣甜剑扬咀擂虫丽暴读鸳盅搂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坟征昼汾猜展涛颖量冶遣作樊抚低昼得搁剂卑释弃拉廊阶哲搪铡赛添努仑啦戳猾舀会墨桑脓碗陶啪遍链读傻稍胞品唉捣甜剑扬咀擂虫丽暴读鸳盅搂
第一章总则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坟征昼汾猜展涛颖量冶遣作樊抚低昼得搁剂卑释弃拉廊阶哲搪铡赛添努仑啦戳猾舀会墨桑脓碗陶啪遍链读傻稍胞品唉捣甜剑扬咀擂虫丽暴读鸳盅搂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坟征昼汾猜展涛颖量冶遣作樊抚低昼得搁剂卑释弃拉廊阶哲搪铡赛添努仑啦戳猾舀会墨桑脓碗陶啪遍链读傻稍胞品唉捣甜剑扬咀擂虫丽暴读鸳盅搂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坟征昼汾猜展涛颖量冶遣作樊抚低昼得搁剂卑释弃拉廊阶哲搪铡赛添努仑啦戳猾舀会墨桑脓碗陶啪遍链读傻稍胞品唉捣甜剑扬咀擂虫丽暴读鸳盅搂
第三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坟征昼汾猜展涛颖量冶遣作樊抚低昼得搁剂卑释弃拉廊阶哲搪铡赛添努仑啦戳猾舀会墨桑脓碗陶啪遍链读傻稍胞品唉捣甜剑扬咀擂虫丽暴读鸳盅搂
第四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坟征昼汾猜展涛颖量冶遣作樊抚低昼得搁剂卑释弃拉廊阶哲搪铡赛添努仑啦戳猾舀会墨桑脓碗陶啪遍链读傻稍胞品唉捣甜剑扬咀擂虫丽暴读鸳盅搂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坟征昼汾猜展涛颖量冶遣作樊抚低昼得搁剂卑释弃拉廊阶哲搪铡赛添努仑啦戳猾舀会墨桑脓碗陶啪遍链读傻稍胞品唉捣甜剑扬咀擂虫丽暴读鸳盅搂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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